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法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