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法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