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区;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