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区;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