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医院等医疗机构配建、内设或者增建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六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军车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实行免费停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