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依法改变使用功能,达不到功能改变后停车设施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功能改变后相关标准增加建设;受用地等原因限制的特殊情况下,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异地建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