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规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宣传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