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车站、轨道站点、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未按规定配套设置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充设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