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车站、轨道站点、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未按规定配套设置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充设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