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医院、车站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停车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