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医院、车站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停车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