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条文数
- 4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招标主要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招标形式。工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征求建议书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三)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
(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八)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九)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并在15日内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
发包方不得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竞标,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设计方案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本人签字和打印实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审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五)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测量员、实验员、记录员、勘探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对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质量监督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并颁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超出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条例生效前,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建立电子图文档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
第六章法律责任
承包方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聘请已经受聘于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第七章附则
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安全、节能、卫生、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抗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防御等。
民用建筑工程和非专业性工业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保安、通信、人防、供配电、废水、空调设施、抗震加固及其他自然灾害防御等)。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对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
有形建设市场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