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电子图文档案系统,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本条例生效前,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建立电子图文档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