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本人签字和打印实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出图专用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