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发包方不得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竞标,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