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