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