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