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甲、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编制标准设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