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二十五条有效甲、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编制标准设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