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