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季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统计年度和季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