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季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统计年度和季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