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