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2月6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便于识别的方式,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放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按要求分类并且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投放指引,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专门收集点等信息,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分类投放引导。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
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每日运输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行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建立约束机制,明确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要求,组织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
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和保洁。
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规划和建设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综合考虑居住人口数量、产生垃圾总量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处理规模和处理方式。
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建设、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已经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与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等的有效衔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
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同时设置警示标志。
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