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