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