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单独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