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建设、完善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同时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