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建设、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已经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