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便于识别的方式,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