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