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聚居区的分布情况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就近便利原则提出有害垃圾专门收集点、体积较大废弃物品专门收集点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点等的设置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设置。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