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