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共场所按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村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和保洁。

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和保洁。

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