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车站、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与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等的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