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建立约束机制,明确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要求,组织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