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建立约束机制,明确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要求,组织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