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26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主任会议拟订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同时将拟提请审议的主要文件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六)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联组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由若干名召集人按要求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报告。
分组会议结束后,召集人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罢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罢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八)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由其负责人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专项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重大问题决定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省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确有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议题,可以确定重点发言人。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逐人表决,任免案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决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