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有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