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