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专项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重大问题决定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