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专项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重大问题决定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