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