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