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