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