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