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