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罢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罢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