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八)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