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宝墩遗址、郫县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村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遗址、高山城址等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群;
(二)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等古蜀文化遗址群;
(三)东华门遗址、怀安军遗址等重要城市遗址;
(四)青羊宫窑址、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古窑址群;
(五)王建墓、朱悦燫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等大型墓葬群;
(六)水井街酒坊遗址等酒坊遗址;
(七)云顶山遗址等宋(蒙)元山城遗址;
(八)其他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大遗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大遗址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一)具体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处理结果并对举报进行奖励。
鼓励大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大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遗址保护工作。捐赠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报申请,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评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并公布。
具体申报程序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由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大遗址保护标志。
大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化旅游、风景名胜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大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大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大遗址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迁。
在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在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新供地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入库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其他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生成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并持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完毕证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支持条件成熟的大遗址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
鼓励利用大遗址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大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跨区域协同开展大遗址保护利用,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推进文物交流与合作,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多边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机制。
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保证文物安全。
在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大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大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一)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大遗址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在文物保护设施上攀爬、张贴;
(六)损毁、擅自移动大遗址保护标志;
(七)其他危害大遗址安全的行为。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该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该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