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大遗址的保护范围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由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由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