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大遗址的保护范围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由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由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