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大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前述活动的,应当保证大遗址的安全,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大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大遗址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迁。
在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