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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遗址实行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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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