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大遗址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在文物保护设施上攀爬、张贴;

(六)损毁、擅自移动大遗址保护标志;

(七)其他危害大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