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大遗址安全的物品;(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五)在文物保护设施上攀爬、张贴;(六)损毁、擅自移动大遗址保护标志;(七)其他危害大遗址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