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实施;(二)负责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