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